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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16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16民初1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贵***车辆进行了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5年4月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案款26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渝0116执1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