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2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与龙门岭路交口馥邦美寓3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393号中华路1栋-1-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322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吴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