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2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与龙门岭路交口馥邦美寓3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393号中华路1栋-1-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322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吴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