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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622民初2457号 原告:鹤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萃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鹤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已减半),由原告鹤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