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2888号
申请人: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2456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HWMM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