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245666H。
法定代表人:朱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HWMM9Q。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工作记载、现场调查照片等予以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刚
审判员 张振
审判员 倪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傲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8260××××3413的江苏银行账户查封有效期壹年,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