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干,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祥,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与借款交付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民间借贷的实践性,决定了借款交付应作为最基本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且案涉金额为50万而非被上诉人诉请的金额。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简单机械的依据《还款承诺》判决,明显违背最高院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违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试图为其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寻找法律依据,同时又运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进行认定,狭隘理解法条,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被上诉人作为积极事实的主张者,应当就借贷行为、借贷金额以及支付方式进行举证证明,尤其是上诉人对案涉金额多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在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借贷行为、借贷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要求立达公司出庭以查明案件事实,然而一审法院以自由心证代替实体审查,明显违背证据规则。
被上诉人立达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立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信息公司立即偿付欠款607901.51元、利息35万元并以607901.51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24%标准承担债务利息;二、信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5日,信息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6月30日,信息公司共结欠立达公司欠款757901.51元,利息35万元。6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至还款前按照2.5%计算,我司承诺于2019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剩余的利息于2019年底还清。截止到起诉之日,信息公司仅于2019年11月还款15万元,剩余607901.51元至今未还,利息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立达公司遂于2020年6月3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信息公司的还款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立达公司要求信息公司归还607901.51元的诉讼请求与还款承诺相符,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予以支持,35万元以月息2%的标准按比例折算为28万元(35万元*2%/2.5%)。自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立达公司607901.5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28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计算基数为607901.51元)。二、驳回立达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80元,由立达公司负担1343元,信息公司负担17037元。(立达公司同意信息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由信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信息公司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信息公司二审陈述:不再坚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仅主张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应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息2.5%计算。
立达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电子回单五份、信息公司往来明细表一份,作为《还款承诺》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证明该《还款承诺》的真实性。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信息公司应偿还立达公司的借款本息金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信息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在向立达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中,明确认可结欠立达公司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诺还款日期。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信息公司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问题,信息公司一、二审陈述不一,对还款承诺中记载的欠款金额所提出的异议,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立达公司提供的与信息公司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进一步印证了还款承诺中所记载的内容已经信息公司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0元,由信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文俊
审 判 员 翟 翔
审 判 员 刘敬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艳
书 记 员 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