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1民初2888号
原告: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245666H。
法定代表人:朱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HWMM9Q。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干,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祥,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立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脑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被告因资金融通需要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确认,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欠款757901.51元,利息3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利息按月息2.5%计算,于2019年底还清。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仅于2019年11月还款15万元,剩余607901.51元至今未还,利息未付;原告就此多次与被告就还款问题进行沟通,但被告至今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付欠款607901.51元、利息35万元并以607901.51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24%标准承担债务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为民间借贷,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欠款757901.51元,利息35万元。6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至还款前按照2.5%计算,我司承诺于2019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剩余的利息于2019年底还清。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仅于2019年11月还款15万元,剩余607901.51元至今未还,利息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到庭原、被告的陈述与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的还款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607901.51元的诉讼请求与还款承诺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本院确认按月息2%的标准予以支持,35万元以月息2%的标准按比例折算为28万元(35万元*2%/2.5%)。自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本院按年息24%计算。
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07901.5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28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计算基数为607901.51元)。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80元,由原告负担1343元,被告负担17037元。(原告方同意被告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哲勇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