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4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诚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长治市宏诚域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首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1802.5元(标的1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402.5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于2025年1月26日将该案所有款项100402.5元转付给长治市宏诚域工贸有限公司。至此,长治市宏诚域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晋0425执16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