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55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589626XB。 法定代表人:PINGCHEN,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茂业时代广场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L3EN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30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据该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