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55号
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589626XB。
法定代表人:PINGCH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茂业时代广场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L3EN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30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305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户名: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3208010511010000032484,协助单位: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59号,联系方式:0517-8399****;
2.户名: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康支行,账号:3208280391010000024108,协助单位: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康支行,联系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富准路118号,联系方式:0517-8378****;
3.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