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55号之二
原告: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589626XB。
法定代表人:PINGCH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茂业时代广场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L3EN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徐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22年11月9日,原告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濠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