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30民初1453号
原告: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0Q8CN03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住建局10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2765626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1号楼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国核(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3.96元(已缴纳),退回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6471.98元,减半收取计6471.98元,由敖汉旗龙源市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