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