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湘8601行初81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