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3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综合楼10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C201B。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审被告:福州泓欣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1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736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78号汇多利大厦写字楼6层第6、7、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07963Y。
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泓欣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以已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3元,减半收取3991.5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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