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徐某1、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4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男,201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2(系徐某1父亲),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2层B。
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王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赵龙,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欣物业)、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欣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徐某1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徐依銮对徐某1未尽到看护职责,其应预见到施工中的垃圾分类房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属事实认定错误。在事发时徐依銮一直陪在徐某1身旁,未离开半步,也无低头玩手机等不当行为,已尽看护职责。且,垃圾分类屋摆放在公共通道上,并无任何告示和警示标志,徐依銮并不知该房系施工中的垃圾分类房,无从预见到施工中的垃圾分类房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二、顺欣物业、泓欣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1.顺欣物业收取物业费,理应承担小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然,其在明知小区内发生多起垃圾分类房无围挡造成的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其未能尽到安全防卫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案涉垃圾分类房由泓欣公司承建,其对施工中的垃圾房,并未警示也未围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顺欣物业、泓欣公司的行为与徐某1受伤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徐依銮已尽看护职责,二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三、因案涉事故徐某1鼻子上留下疤痕,给徐某1造成了精神伤害。且现徐某1年幼,祛疤手术要等15岁后才能实施,预估会发生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故,徐某1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均合法合理。
顺欣物业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泓欣公司未作答辩。
徐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欣物业赔偿徐某1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51000元;2.判令泓欣公司对顺欣物业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顺欣物业、泓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1系日出印象小区业主,顺欣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2019年9月19日,为落实《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段警牵头召集日出印象小区楼栋代表对环保屋进行选址协商,确定环保屋建设地址,由中标企业即泓欣公司进驻该小区施工建设。由于日出印象小区业主对环保屋选址有意见,导致无法施工完成,环保屋的框架搭好后放在小公园的角落处。2019年9月21日,日出印象小区内接连有小孩因被随意放置的垃圾屋铁皮割伤手指受伤事件发生,小区业主向福州12345平台投诉,福州12345平台的回复是:社区段警牵头于9月19日召集日出印象小区楼栋代表对环保屋进行选址协商,待充分考察后确定地址再进行施工。环保屋现已搭建好了框架,环保屋上也已经贴了温馨提示。2019年9月24日16时许,徐某1在其爷爷徐依銮的带领下在顺欣物业所管理的日出印象小区里靠近大门的小区绿化草地上玩耍。2019年9月24日17时13分06秒徐某1跑离草地区域,独自跑入垃圾分类房,徐某1的爷爷徐依銮尾随徐某1走到垃圾分类房门口,并站在垃圾分类房门口观看,一会徐依銮跑进垃圾分类房中,将徐某1抱出垃圾分类房,并擦拭徐某1鼻子。后经查实,徐某1跑进垃圾分类房后被随地摆放的锋利铝条绊倒,造成徐某1鼻子被铝条割伤。当日徐某1被送往协和医院门诊治疗,预存医疗费600元。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1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本案事故发生时,徐某1由其爷爷徐依銮照看,徐某1的父母是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徐某1的爷爷徐依銮实施,故徐依銮应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徐某1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负有监护义务,但本案徐某1的爷爷对两岁的幼儿未尽到看护职责,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应当预见到施工中的垃圾分类屋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却任由两岁多的幼儿即徐某1进入施工中的垃圾分类屋玩耍而不加阻止却在门口观看,导致徐某1受伤。对此徐某1的监护人应对徐某1的受伤负主要责任;泓欣公司作为垃圾分类屋的建设施工单位,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将建筑材料散落在垃圾分类房中,未予关闭施工中的垃圾分类房,未进行围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警示义务,对本案事故应承担次要的侵权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对小区环境进行管理维护,是物业公司的职责。顺欣物业在小区内多名小孩因垃圾分类屋受伤的情况下,虽由社区进行张贴温馨提示,却在开放通道上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围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责,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上亦有过错,应对泓欣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本案徐某1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1000元,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仅提供的医疗预缴存费用凭证,亦不能证明其实际的医疗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徐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徐某1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徐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徐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泓欣公司作为日出印象小区垃圾分类屋的施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然,泓欣公司未对尚未竣工的垃圾分类屋的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在小区已发生多起小孩因被随意放置的垃圾屋铁皮割伤事件的情形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仅由社区在垃圾分类房左侧粘贴温馨提示,且根据案涉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垃圾分类房大门敞开,并无围挡或专人看管,故泓欣公司对徐某1的受伤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另,徐某1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本案事故发生时,徐某1由其父母委托给其爷爷徐依銮照看,徐依銮对徐某1人身健康和安全负有监护义务,但徐依銮对徐某1进入施工中的垃圾分类屋玩耍却不加阻止,徐依銮未尽到看护职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顺欣物业应当做好日出印象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小区内已发生多起因垃圾分类房导致小孩受伤事件后,顺欣物业对该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一定过错。综合泓欣公司、徐依銮、顺欣物业各自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监护人对徐某1的受伤负主要责任,泓欣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分配不当,予以调整。经综合考量,对徐某1受伤泓欣公司应承担50%责任,徐某1的监护人应承担50%的责任,顺欣物业对泓欣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1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51000元,徐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目前已经产生的费用损失,对徐某1长大后可能产生的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徐某1以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责任认定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徐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秋萍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张力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