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4672号
原告:***,女,1959年7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泓欣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已给其满意的补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