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6489号 原告: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金云路工业园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2023)沪0117民初26489号原告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已受理(2023)沪0117民初24124号原告***与被告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7民初2412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