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60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