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杞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东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7948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