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5275号
原告:***,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老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83元,减半收取1040.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