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3号
申请人: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34789568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人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745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458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