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979号
原告:***,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