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426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南大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