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426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南大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