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983民初1979号 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南大街5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1745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所欠农民工工资共计174580元,原被告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原告垫付上述公司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缺席未答辩。 案件事实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464480元。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74580元,***同意由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追偿垫付的上述款项。2019年11月13日,***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所欠金都万合世嘉项目木工班组人工资174580元。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劳动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拖欠黄骅金都万合世嘉住宅项目拖欠的49名农民工工资464480元;2.提交协议书一份,证实原、被告就原告为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174580元达成的协议;3.提交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收到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74580元;4.提交***出具的工程量证明一份、工程量清算单一份、工程款收条两份;5.提交由***签字确认的原告支付金都万合世嘉木工班组49人工资464480元发放明细表两页;6.提交农民工出具的收到原告垫付***工资款收条17张(49份)、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49份、承诺书49份;7.提交保全裁定(2021冀0983执保3号)、保全费支付电子回单各一份,证实保全费金额为1393元,保险费票据一张,保险费金额为523.74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垫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出具收到条可以证实其实际收到垫付款174580元,该款被告***应向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关于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利息的主张,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7458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8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