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6487号
原告:赵某,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邹某某,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赵某某,男,193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赵某、邹某某、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邹某某、赵某某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邹某某、赵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邹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邹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