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35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被告: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5YP1B。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横路37号4201-1、4204、4205、4208、4209、4303-4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4406XC。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瀚信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3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