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6民催13号 申请人: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111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061290、票面金额壹万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