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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上海某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3720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5万元。申请人张某某提供江苏某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公司财产1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