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2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该案件变更诉讼请求后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5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缴纳5118元,剩余4605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