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7民初6236号
原告:北某公司。
原告:禹某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原告北某公司、禹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某公司、禹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但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某公司、禹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