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1009、1061、106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绍兴市悦发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冠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479、1563、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等三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1009、1061、10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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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