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22民初4932号
原告:徐某,男,1976年8月1日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士(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曹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卓某。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当庭以出现了新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