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02民初15241号 原告: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江西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