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809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三环路侧南城新豪园广场1号办公楼7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臻优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60号6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4RHA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臻优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3600元、违约金14040元、诉讼费2451.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广东省臻优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代 大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