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971民初18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三环路侧南城新豪园广场1号办公楼718号,注册号:441900000638372。
法定代表人程晚霞。
原告***诉被告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程晚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3日在被告和被告加盟的PG国际装修公司主办的《你装修,我返还》活动现场,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交付被告装修定金10000元,且被告也承诺活动当中的返还款由第三方上市公司担保返款。事后调查,被告提供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而是刚刚成立且担保公司与执行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原告在10月4日电联要求被告退还定金未果,后双方多次协商,希望变通装修模式继续合作,然而被告的报价均高出其他公司,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定金10000元。
被告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于2015年10月3日邀请部分客户进行优惠推广活动,大概有18位客户应约到活动现场(石龙金凯悦酒店一楼聚贤厅),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了关于PINGO国际“您装修,我返还”活动的讲解以及客户问答,在现场活动中,有6位客人现场签约,并都交了10000元的定金,其中也包括原告夫妇。被告工作人员并未提及有上市公司,只是说PINGO国际准备上市,且被告在活动现场一再声明定金是不可以退还的,其中已经有四位客人的房子已经施工并部分入住,并且部分客人已经拿到了返款。后原告不想参与套餐返还,于是被告提议套餐打八折不返还或以半包模式继续合作,但原告一再以被告的价格贵为由坚持要退还10000元定金。另原告在活动中获得了多样礼品并且抽到了一台格力空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原告应邀参加被告举办的“您装修,我返还”装修促销活动,并于当天支付被告家具装饰工程定金10000元。双方一致确认活动主要内容系装修工程完工后,从次月开始,根据装修套餐,扣除15%的费用后分12年每年每月等额返还客户的工程款,且活动有担保公司和执行公司。原告主张根据活动现场拿到的《优惠政策协议》显示,丙方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刚成立不久,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原告认为这两家公司分别是执行公司和担保公司,担心将来的返款得不到保障,故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是执行公司,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返还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是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和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双方一致确认原告交付定金后并未安排装修,被告主张曾到原告家中进行量房,原告则主张量房是因为双方协商变更合作模式而进行,但最终因被告报价高而未能继续合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优惠政策协议》,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量尺图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虽然原告交付了10000元定金,但双方并未约定交付定金的性质及用途,且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装饰装修合同,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故被告要求没收定金依据不足,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定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大将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定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晓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沛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