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13384号
原告:重庆国探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五号片区3#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407464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重庆国探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国探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探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国探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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