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4471号
原告:重庆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五号片区3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407464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育恩联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58号附4、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QNE95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育恩联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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