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51执144号
***、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饶平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饶平县交通运输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3)潮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已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款项,本院扣除受理费后已将应付执行款人民币432143.5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杨金里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授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51执144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