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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51执153号
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徐卓芳:
被执行人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徐卓芳其他合同纠纷(交纳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应负的诉讼费5266元、评估费1936元和被执行人徐卓芳应负的诉讼费43356元,本院在执行(2016)粤51执145号一案期间已一并予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6)粤51执153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