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51执152号
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刘利华:
被执行人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刘利华其他合同纠纷(交纳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广东省电力通信设备工程公司应负的诉讼费、评估费和被执行人刘利华应负的诉讼费,本院在执行(2016)粤51执144号一案期间已一并予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6)粤51执152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