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民初5301号
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杨林社区二期A幢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吉操,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号。
法定代表人:谢华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霞,女,被告公司员工,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