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6行初90号
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和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7241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