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389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