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通1号28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诉讼保全费740元,合计1522元,由原告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静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