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6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厚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27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0年4月30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殷涛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新顺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