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清申151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孙斌。
委托代理人:崔伟,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商业总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白云商业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白云商业总公司,白云商业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白云商业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1994年5月17日,主体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伟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四楼,营业期限从1994年5月17日至2009年8月26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是批发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白云商业总公司于2011年3月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根据城市建设公司提交的《关于重新明确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通知》(穗云国资委办【2008】2号),白云商业总公司由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行使企业的投资经营职能。2012年3月20日,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城市建设公司签订了移交协议,约定从2012年3月1日起白云商业总公司移交给城市建设公司管理。因此,城市建设公司是白云商业总公司的主管单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白云商业总公司于2011年3月9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发生法定解散事由,清算义务人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城市建设公司作为主管单位,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白云商业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嘉文
何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