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5090号
原告:佛山市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松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烽,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董事。
被告: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烽、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5.61元,由原告广州佛山市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