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1025执保138号
申请保全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4号5幢12401-1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4500308。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华屹鑫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岭南路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四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KM7PF96。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诚至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一期A座1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L49C89。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高某,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保全人:陕西亭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迎宾路7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Y0GB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华屹鑫立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至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某、陕西亭哲工程有限公司、镇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陕1025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屹鑫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208074.49元为限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陕西华屹鑫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则就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陕西诚至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如仍有不足的,则对被申请人高某银行(含互联网)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如仍有不足的,则对被申请人陕西亭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陕西华屹鑫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208074.49元为限进行冻结,实际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华屹鑫立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8××××5027账户内资金72.71元,对被保全人陕西诚至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208001.78元为限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其招商银行1299××××0907_60000账户内资金75788.51元,对被保全人高某银行(含互联网)账户资金以132213.27元为限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其多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82.74元,对被保全人陕西亭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132030.53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其长安银行806090701421××××账户内资金132030.53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1025执保138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5年9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