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X,办公地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性权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3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西安伯龙高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就(2022)陕民终450号民事判决生效判决内容:位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陕(2016)户县不动产权第0××5号)及地上建筑物(1号楼、4号楼及门房1间)签订了该场地使用《协议书》,现上述公司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履行。又因案外人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基于与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收益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将案外人异议移送至裁决科审查。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二、对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百信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